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兵役

學生兵役

凡中華民國男子有服兵役之義務,年滿十八歲起即有兵役義務:

(一)徵兵程序:年滿十九歲之年實施
身家調查:約每年三至五月實施,學生得請公假前往役籍所在地接受查驗

體檢:約每年七至九月實施,學生須親自前往受檢查
抽籤:約每年十至十二月實施,學生得請公假前往抽兵種
徵集:隔年元月起徵調入伍

(二)緩徵:年滿廿歲應徵集入伍,因在學合於辦理緩徵
七十五年次在學役男,除己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徵兵檢查委員會判定免役體位者外,餘不論是否己接受
徵兵檢查,均由學校於學生站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統一造冊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辨理緩徵。

七十四年次(含)以前在學役男屬常備役、替代役體位尚未辨理緩徵者,於註冊截止之日起一個月內,由學
校統一造冊函送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辨理緩徵。

(三)儘召:服完兵役者,可申請免除某些召集.
於每學期開學兩週內,將「退伍令」影印本交本組辦理即可

學生如未轉進或轉出,在學期間只須辦理一次即可

役男申請緩徵﹙含役畢儘後召﹚作業說明
役男申請緩徵﹙含役畢儘後召﹚申請表


 兵役Q&A

役男不能返回戶籍地接受徵兵檢查時,應如何處理?

(一)役男寄居他縣(市)就業、就學,於接獲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徵兵檢查通知書時,不能返回戶籍地受檢者,得檢具徵兵檢查通知書、國民身分證及一吋彩色相片四張,逕向寄居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代檢。
(二)寄居役男受檢後,檢查醫院會將代檢役男之徵兵檢查通知書及體格檢查表三份,於十四日內送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判定體位。

替代役男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提前6個月退役方案為何?

行政院核定替代役役男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不分類(役)別一律提前6個月退役,適用對象為95年1月1日以後仍服替代役現役之常備役體位役男服滿1年6個月、替代役甲等體位及家庭因素役男服滿1年4個月及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宗教因素服替代役滿1年8個月者(以上均含軍訓課程、大專集訓及其他得折抵之役期),即可提前退役。
計算公式如下:
入營日期+法定役期-可折抵役期天數-提前退役時間=退役日期。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凡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檢具戶籍資料、身心障礙手冊等相關資料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役期一年十個月,以在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為原則。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者。
(二)役男已婚並育有十五歲以下子女,除役男及配偶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之情形者。
(三)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或其他家屬均屬第一款之情形者。但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者,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
上述役男家屬範圍及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辦法第十一條至十四條規定為
準。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如符合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條件者,如何辦理申請?

(一)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家庭狀況符合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條件者,得比照役男申請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之程序,由役男或其家屬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
(二)前揭申請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定資格符合者,轉報內政部役政署協調需用機關調整役男勤務及服勤地點,使其依規定得於戶籍地服役及返家住宿,以兼顧役男家庭生活。需用機關無法調整者,再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安排至距離役男住家六十分鐘以內車程之政府機關〈單位〉服役。

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因信仰宗教達二年以上,且其心理狀態已不適服常備兵役者,得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服替代役。役期二年二個月,以服社會服務類替代役為原則。而信仰之宗教,其所屬宗教團體,須經政府登記立案。役男申請時需檢具文件如下:
(一)申請書。
(二)調查審查表。
(三)自傳。
(四)理由書。
(五)切結書。
(六)政府登記立案之宗教團體出具之證明文件。(含宗教團體經政府登記立案之文件及役男信仰宗教心理狀態不適服常備兵役證明書)

替代役役男申請提前退役?

替代役役男服役期間,須負擔家庭生計主要責任,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或其他特殊事故且經內政部核定者,得檢具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向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申請提前退役:
(一)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十八歲以下或患有身心障礙無工作收入,而役男及其家屬除賴
以居住之自用住宅(含基地)一棟外,別無其他不動產或有其他不動產及動產之資產
總額在房屋稅納稅起徵點現值以下。
(二)家屬均屬七十歲以上、十五歲以下或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三)家屬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無其他家屬照顧者。
(四)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或替代役作戰或因公死亡而為獨子者。

替代役役男服役類別及役期?

服役類別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四條規定區分如下:
(一)社會治安類:
1.警察役。(機動保安警力、社區巡守、交通助理、收容處所及矯正機關警衛等)
2.消防役。
(二)社會服務類:
1.社會役。
2.環保役。(水利維護、環境保育等)
3.醫療役。
4.教育服務役。
(三)其他經行政院指定之類別:如司法行政役、文化服務役、經濟安全役、土地測量役、公共行政役、外交役、體育役及觀光服務役等。
*役期:
(一)常備役體位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
(二)替代役體位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
(三)宗教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二年二個月。
(四)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役期為一年十個月。

如何辦理替代役申請?

役男經徵兵檢查為常備役體位者,得申請服替代役,並於申請期間持身分證、私章及相關專長、學經歷等證明文件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兵役主管單位申請服替代役。至於七十年次(含)以後之役男,經體、複檢判定替代役體位者,即徵服替代役。

常備役體位役男申請服替代役優先甄試之條件及順序?

(一)因宗教、家庭因素者。
(二)國家考試及格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三)取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給合於類別專長證照者。
(四)具備相關之學歷、經歷及專業訓練者。
(五)從事志願服務相關項目工作滿一年且服務時數達一百五十小時以上,且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
(六)不具前五款所列資格者。

替代役申請之限制?

(一)有緩徵、申請改判體位或延期徵集等事故者。但緩徵原因於申請之年消滅者,可於當年申請服替代役。
(二)大專程度以上役男具備預備軍、士官資格。但得於申請時切結俟核准服替代役後即放棄預備軍、士官資格。
(三)因犯罪於法院審理或經判決有罪確定,經替代役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者,主管機關得不予許可其申請服替代役或限制其所服替代役類(役)別。但少年犯罪、過失犯或受緩刑之宣告而未經撤銷者,不在此限。

網站連結 : 內政部役政署

瀏覽數: